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吗
钟税官:
最近,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请问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是否还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准手续?
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的规定,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的规定。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主管税务机关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建立亏损弥补台账(已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地区,可以直接用各年度申报表的动态对比来替代台账),对企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2.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了解亏损的真实原因,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强检查监督; 4.发现虚报亏损的,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及时查处。
2.问:我们委托一个体加工户加工一批工具,请问如何缴纳消费税?
答:199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在颁发的《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中,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问题作了调整,由原定一律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改为: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代收代付费用要缴营业税吗?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时,如果发生了代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收取一些资金,如代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资兴建锅炉增容费等,对这些代收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缴营业税吗?
答: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额为从对方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此类费用,不论公司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全部计入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问:我公司为一企业的厂房和车辆同时提供维修服务,请问我们应当缴纳何种税?
答:视修缮的对象不同,应当缴纳不同的税目。如果修理(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应征收营业税,如铁路大修;对货物进行的修理,则应当征收增值税。
5.收到政府补贴该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问:请问收到政府补贴该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如果政府补贴批准文件明确该补贴仅由公司代为管理并指定用途,不属公司全体股东享有,应将该部分政府补贴直接作为负债处理。
如果政府补贴批准文件明确该补贴由公司全体股东享有,属于国家财政扶持领域而给予的补贴,公司在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
如果财政拨款批准文件明确该拨款具有专门用途,如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在该项拨款实际到位时应作为"长期应付款"核算,在项目完成后,应将其形成的资产转入固定资产,同时相应拨款转入资本公积。
6.问:请问房地产企业在售楼后发生的绿化费用该如何计入成本?
答:企业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有些是在售后继续发生的,可在销售房地产时进行预提。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结束后,应进行汇算。售后发生的配套设施费预提比例,可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
7.对未支付货款的货物处理后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问:我公司2000年采购原材料一批,因原材料质量存在问题,不符合双方购销合同的约定,经双方协商后,对方同意我方可以不支付该部分货款,但货物一直积压在我公司仓库而未退还给对方。我公司对该货物未进行帐务处理。后我公司将该货物处理掉了,并取得相应货款收入。我公司将其作为收入在帐上反映,导致“原材料”科目出现贷方余额。请问,这里面有无税收问题?我公司的帐务处理正确吗?
答:原材料在处理收取款项时,应当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如果你公司未依法缴纳上述税款,则可能构成偷税。
另外,我们认为,在对方明确表示同意你单位不需支付该批货物的款项,而且货物也未要求退还的情况下,该批货物应当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并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何时认定为营业外收入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其帐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贷:营业外收入
或者
借:原材料
贷:应付帐款
在确定不须支付该部分款项而且货物也不退还时,再作帐务处理为:
借:应付帐款
贷:营业外收入
在处置该批货物取得货款时,其帐务处理为: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或产品销售成本)
贷:原材料
因你单位在处置该货物之前未进行帐务处理,而是等到处置完毕后直接作销售收入进行帐务处理,由此导致出现“原材料”的货方余额。我们认为,只要你单位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上述的帐务处理虽然存在错误之处,但只要予以调整即可。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