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土地支付的配套费应包含在契税的计税依据中吗?
问:我公司在松江工业区购买土地一块,其中支付上海市土地资源管理局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松江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为土地的配套费(该两笔费用签定2份合同)。6月18日向松江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时,该中心只要求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的契税,未要求交纳配套费部分的契税。7月18日突然提出我公司还需要补交配套费部分的契税。
按《契税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按此规定,上述涉及土地权属转移的合同应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土地出让金,而配套费只是一种费用,不能作为计税依据。此观点是否正确?
该中心称新政策(新政策指将配套费包括在计税依据中的规定)从4月1日开始执行。我公司购买合同日为3月29日,是否不应包括在内?
答:此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土地出让的契税的计税价格为土地出让费用,即土地出让的成交总价,具体包括:土地出让金、安置费、补偿费等,所以,应将配套费作为契税计税价格的组成部份。这不是新政策,该政策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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