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法律顾问 >> 税收财务

受让土地支付的配套费应包含在契税的计税依据中吗

日期:2015-03-10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受让土地支付的配套费应包含在契税的计税依据中吗?

问:我公司在松江工业区购买土地一块,其中支付上海市土地资源管理局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松江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为土地的配套费(该两笔费用签定2份合同)。6月18日向松江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时,该中心只要求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的契税,未要求交纳配套费部分的契税。7月18日突然提出我公司还需要补交配套费部分的契税。

按《契税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按此规定,上述涉及土地权属转移的合同应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土地出让金,而配套费只是一种费用,不能作为计税依据。此观点是否正确?

该中心称新政策(新政策指将配套费包括在计税依据中的规定)从4月1日开始执行。我公司购买合同日为3月29日,是否不应包括在内?

答:此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土地出让的契税的计税价格为土地出让费用,即土地出让的成交总价,具体包括:土地出让金、安置费、补偿费等,所以,应将配套费作为契税计税价格的组成部份。这不是新政策,该政策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