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2、填写《政策性减免税申请表》等相关减免税申请表。
3、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4、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5、根据不同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纳税人】
各具体减免税项目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2)开办后最早获利年度及最早获利前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2、“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
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复认定“老、少、边、穷”地区文件。
3、受灾企业:
受灾证明材料。
4、劳服企业:
(1)劳服企业认定证书;
(2)劳服企业年检合格证;
(3)待业证、失业证、富余证等有关待业人员证明;
(4)企业职工工资表等可以说明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的凭证;
(5)安置比例计算及附加说明。
5、国有企业兴办第三产业安置富余职工:
(1)有关人员下岗正式文件;
(2)富余证、待业证等证明件;
(3)企业职工工资表等可说明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凭证;
(4)安置比例计算及附加说明。
6、校办企业:
(1)校办企业认定证书;
(2)企业非承包性质的证明材料;
(3)企业上缴主管部门或学校利润的财务凭证。
7、福利企业:
(1)福利企业认定证书;
(2)福利企业年检合格证;
(3)“四残”人员证明件;
(4)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润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
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报送资料不全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其补报;逾期不补或补报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有权审批税务机关不予审批。
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受理,视同自行放弃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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