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因为依法征税是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为征收税款,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是违法行为。依照本条的规定,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还给有关当事人,对违法征税的单位和人员,由税务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进行税款征收时,经过法定批准手续,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即查封、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但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不因征税导致纳税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无着。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法定范围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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