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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629次 [字体: ] 背景色: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从1994 年实行新一轮税制改革之后,税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实行分税制,从征收管理上采取按税种和收入划分方案分开征收地方税和中央税,从税收的分成上明确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的范围。具体到纳税人,如一个公司、企业、单位或个人,他所缴纳的税款,根据税种的不同,可能既有应上交给中央的部分,也有应上交给地方政府的部分,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属于中央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属于地方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在少数情况下,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也有通过委托交叉征税的情况。为了保证中央税和地方税及时足额入库,有效维护国家和地方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本法规定,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分别征收管理,并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任何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本应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税种和税收收入作为地方税收予以隐瞒,加以征收,或者将本应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和税收作为中央税加以征收都是违法的,都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人员徇私舞弊、违反罪案移送管理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所列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及偷税行为,第六十六条涉及骗税,第六十七条涉及抗税,第七十一条是非法印制发票,对这些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的要件的,税务机关无权处理。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是由司法机关来认定的,并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最后确定是什么罪,如何处罚。在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方面有明确的界限,如我国刑法规定的偷税罪,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罪、抗税罪等,由于司法机关并不处理日常的税务工作,要及时掌握涉税犯罪的情况,还要靠各级税务机关协助,本条就是对税务机关加以义务。各级税务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对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风,办人情案、关系案,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罚代刑,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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