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茹跟王笃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相恋半年后,王笃提出结婚,李晓茹认为双方了解还不够,于是没同意跟王笃结婚。之后,王笃常常到李晓茹的单位大闹,并宣称要把李晓茹的隐私照片公布到网上。李晓茹担心事情越闹闹大,当年10月就不情愿地跟王笃结婚了。但是婚后生活方式的差异却导致两人经常吵架。李晓茹于是希望撤销婚姻,李晓茹说:“他当时威胁我,不跟他结婚,他就在网上公布我的隐私照片,让我身败名裂!”但是王笃并不这样认为,王笃说:“我确实说过要把她的裸照发布到网上,是因为爱她才这样做的。”那么王笃对李晓茹的行为是胁迫结婚吗?他们的婚姻关系能否申请撤销呢?
结婚如果是两情相悦,那么将是一件非常美好的事情,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常常存在这样一种情形,那就是一些人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而采取威胁对方的手段,这样虽然可以达成结婚的事实,但是我国法律对于这样的婚姻关系却并不加以保护,这样受胁迫而结婚的情形其实是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
我国法律支持婚姻自由,制止强迫结婚的行为。《婚姻法》第三条就指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五条也指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同时,《婚姻法》第十一条指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对胁迫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而相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行为。
本案中,王笃以发李晓茹的隐私照片作为要挟,强迫李晓茹结婚,这种行为将会严重影响李晓茹的名誉和家人的社会形象,这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胁迫行为,李晓茹是因为受到王笃的胁迫才与之结婚的,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因此,法院会受理并支持李晓茹的请求,作出婚姻可撤销的判决,保护李晓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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