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研究生毕业后找工作,看到某外资企业登出了一则招聘广告,广告中称:“录用的员工将获得出国培训半年至一年的机会。”看到这里,小明被出国深造的机会深深吸引了,遂应聘了该外企,并顺利入职。刚开始工作时小明充满热情,想通过积极工作获得重视,得到出国机会。但是现在小明进入外企工作已经快两年了,却没有接到过任何送自己出国培训的通知,也没有听说有别的同事出国培训了。小明觉得单位应当履行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遂找到了相关负责人询问,该负责人表示会考虑,但又过了几个月,出国培训的事情还是没有动静。小明认为自己受了欺骗,单位在招聘时明明承诺了送员工出国培训却不履行,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那么,单位的招聘广告有何种效力?
招聘广告是指企业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将招聘劳动者的信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布的行为。现实中,招聘单位为了吸引优秀的求职者进入自己单位工作,通常会在招聘广告中刊登诱人的条件,但在之后的工作中,招聘广告的承诺却经常不能实现,造成了劳动者的困扰,其原因就在于劳动者对招聘广告的性质及效力判定不明,再就是没有分清招聘广告与随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因此,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使得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方可成立,劳动合同也不例外。
而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同于要约作出后作 出者要受要约的约束,要约邀请没有强制效力。因此,要想清醒地认识招聘广告的法律性质,首先需要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受要约人一旦对要约作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与要约邀请看起来很相似,但其实存在着巨大的差别:
1.要约为订立合同所必须,而要约邀请则可要可不要;
2.除非法律有规定,要约只能向特定方发出,而要约邀请不受此限制;
3.要约的内容应当就是拟定立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是;
4.要约的目的是希望和特定对方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综合上述分析,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性质上应该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其是向不特定对方发出,且不具备《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需要有的七项条款。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也可明确招聘广告应属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发出后对发出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发出人没有履行要约邀请内容的义务。
因此结合本案看,用人单位对于招聘广告中的内容没有强制执行的义务。也就是说,小明现在所在的单位,不必根据招聘广告的宣传送小明到国外培训。小明如果想要使用人单位按招聘广告的宣传履行,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广告的内容,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写入合同条款中,使其成为合同的内容而依约定被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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