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确定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凭证,是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意味着劳动者自身应该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应该履行的劳动义务都被纳入到了国家法律管理和保护的体系中,使劳动者在尽职尽责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其各项合法权益均得到了切实的保护。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大大提高。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都比较高,但中小企业则相对较低。主要原因是一些中小企业经营者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不强,劳动用工的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加之经营规模不够大、抗风险能力差以及职工流动性大等;也有极少数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不了解法律规定的权益,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存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够齐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不规范等问题。实际上,签订劳动合同无论是对用工单位还劳动者来说,都是一种最好的利益维护手段,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如果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担负的法律风险比劳动者还要更大。
典型案例
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2009年2月6日,湖南籍员工李某应聘到绍兴某纺织有限公司做倍捻工,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基本工资1067元,发薪时间为当月8日,加班加点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但李某进厂后,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甚至没有按月发放劳动报酬,没有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等。
李某对企业的做法不满。2010年1月3日,李某提出辞职申请,请求企业准予其于2月5日辞职,但未获企业同意。2010年2月6日,李某在交接完工作后要求厂方结算1月至2月的工资,遭到企业拒绝。3月20日,厂里发放1月工资时,还无故克扣了他800元钱,并拒绝结算2月份工资。
李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企业支付被克扣的工资800元,以及2月工资245元,2009年2月至2010年2月5日的加班工资2万余元,以及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3.8万余元,经济补偿金3470元,共计6.3万余元。同时,李某还要求厂方为他补缴2009年2月至2010年2月社保费。
然而,法庭上,厂方一口咬定李某没在企业工作过。经法院审理认定:2009年2月6日,李某进人该企业工作。认定依据有:第一,李某提供的同事证人赵某的证实材料,并提供了二人临时居住证,以及企业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和考勤表复印件中均有李某姓名;第二,李某和证人赵某均明确指证,他们的工作地点就在企业内;第三,按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应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但该企业一直不向法庭提供这些资料。法庭认为,企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由此确认原告、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2009年2月至2010年2月,李某月工资为1067元,2010年2 月的前5天工资应为245.29元,同时被告应发放给李某2010年1月和2月的工资差额390,29元。至于李某主张的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为李某在庭审中已明确表示放弃该主张,因此法院不再予以审理。
绍兴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因原告、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李某要求厂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予以支持。法院认为李某主张厂方应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社保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点
不签劳动合同特别是书面劳动合同,这是过去造成劳资纠纷不断、劳动者维权困难的最根本问题。为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必须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而如果用人单 位超过一年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目的就是加大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惩罚力度,促使企业规范用工,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某进厂工作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李某要求厂方支付双倍工资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从企业角度看,公司可谓得不偿失。用工企业应该从中吸取教训,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每个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