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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书实现就业美梦劳动合同被判无效

日期:2017-12-0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91次 [字体: ] 背景色:        

伪造证书实现就业美梦劳动合同被判无效

2008年11月28日,北京某生活用品公司与杨女士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某任该公司培训部副经理,月工资4000元,合同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当天,杨某人职开始工作。2009年3月26日,公司接到杨某的请假单。之后杨某再未到岗工作,属于旷工。后来公司发现,签订合同时,杨某向公司提供的学历为某大学英语教育专业本科文凭,但经公司与该大学联系得知,被告的毕业证系伪造。因此,公司认为杨某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

杨女士辩称,其毕业证书是真实的,签订合同时向公司提交了该学校毕业证复印件,但公司并未询问大学证书的情况,双方也未对学历要求进行约定,因此,学历真伪对劳动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告杨女士在明知其毕业证书系伪造的情况下,仍然向原告出示该证书,使原告陷人错误认识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法院确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合同无效,生活用品公司仅需向杨女士支付2009年3月的工资。

律师评点

诚实信用是社会的一个基本道德准则,也是我国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一个基本民事行为规则。任何公民、企业和社会团体在民事活动中都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劳动合同关系同样也是民事关系的一种,同样必须遵守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都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诈方式骗取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属无效。

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杨某在明知其毕业证书系伪造的情况,仍然向该生活用品公司出示该证书,使公司错误地认为杨某具备了从事该岗位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并因此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杨某的行为显然欺骗了公司,用欺诈的方式骗取公司的信任。因此,最终被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这对就业者尤其是刚从高校毕业的大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切不可为了一时就业而抱有侥幸心理,伪造一些资格证书、技能证书甚至毕业证书。否则,受损的终将是自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六条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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