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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应诚信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2021-04-2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95次 [字体: ] 背景色:        

高管应诚信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H 公司地图事业部负责高精地图和无人车核心技术的研发,王某是该部门负责人。王某任职期间,H 公司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约定若王某离职,一年内不得从事与 H 公司及关联公司相竞争的业务,H 公司支付月工资的 50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另约定如王某违反协议,需返还所有经济补偿并支付 3 倍数额的违约金。王某于 2018年 3 月 30 日辞职,后 H 公司按约定支付了 2018 年 4 月至 10 月的竞业限制补偿 89 万余元。2018 年 5 月 14 日,王某经过筹备,作为唯一股东发起设立 L 公司,经营范围为人工智能行业应用软件开发等, 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后王某又陆续投资设立了多家企业,并担任董事等职位。2018 年 7 月,H 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王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89 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 459 万余元等。仲裁委支持了 H 公司的部分请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商登记信息,L 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与 H 公司存在部分重合, L 公司在招聘网站上公开宣传“专注于打造可实时更新的高精地图服务能力”,并且已公开招聘视觉算法研发工程师, 与王某离职前从事的地图事业部的工作内容有一定重合,王某作为 L 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可认定其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并按约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支付违约金。结合王某离职前担任岗位的涉密程度、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所占王某月基本工资的比例、王某违约的方式及时间等,一审法院判定王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89万余元,并酌情判决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260 万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及 L 公司公开发布的招聘信息显示,L 公司与 H 公司经营范围、实际开展的业务均存在一定的重合,可以认定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王某系 L 公司的唯一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H 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为 89 万余元,一审依据约定判决王某予以返还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本案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认定等,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酌情调整王某承担的违约金,并无不当。上海一中院遂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作为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高管人员,知悉用人单位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在职期间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勤勉义务,离职后为竞业限制适格主体。竞业限制是悬在高管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允许离职高管竞业限制期内从事竞争业务,将会造成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影响原用人单位的核心竞争力,并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离职高管需诚信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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