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怎么发,法律如何规定的?
赵某是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意外事故一直未能上班。出院时医生给赵某开了一个月的假条,让其三个月后再去医院复查。后来赵某没有去那家医院,在别的医院看病后又休息了一个月,但没有再开假条。因为只开了一个月的病假条,单位只给了赵某60%的月工资。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律师说法: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因此,如果按照病假处理,单位应该给赵某全额发放工资。假设之后的1个月属于规定的医疗期范围,赵桌可以让医院给他出个证明。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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