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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退休手续后又去私营企业应聘能否与该私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日期:2013-01-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73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市纺织厂新招收了一批纺织女工,并在正式用工前与她们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每月最低工资850元,工作时间为上午和下午各4个小时。之后,该批女工发现,原先的纺织工人同纺织厂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是,工作每隔两个小时即有15分钟的工间操休息。这批女工认为,企业与她们新签订的劳动也应该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加入工间操内容。但是纺织厂方面却称,该厂的集体合同适用于上一批工人。并且提出,在集体合同中,对于该厂的最低工资实际上规定的是600元每月,因此,如果想要适用集体合同,那么最低工资的规定也必须同时适用。厂方的辩称遭到了这批工人的反对。于是,这批工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企业在与她们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加入工间操的内容。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一经订立,便可以适用于订立一方的全部劳动者,可以节约订约成本,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

关于集体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规则:

1.规定要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在平等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签订的劳动协议,事实上的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企业之间的隶属关系不在订立合同时的考虑范围内。双方都有权提出 自己的主张和要求,以平等的身份共同合作,协商讨论以解决问题,不得以强势手段压制或者威胁对方,订立有利于自己的集体劳动合同。

2.规定要民主参与。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民主参与原则保证了,在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职工代表的民主管理作用,也是实现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体现,只有劳动者都参与到集体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来,才能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使得合同订立的双方当事人都能积极履行集体合同。

3.规定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订立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即为法律所调整,因此,对于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程序以至于格式,法律法规都有规定。在订立主体方面,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主体中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该法还规定,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即对于有些没有工会的单位,需要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才能推选职工代表,以保证职工代表的能代表广大的劳动者并具有权威性。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纺织厂既然已经与职工订立过集体合同,那么该集体合同也当然适用于新招聘的一批女工。虽然,纺织厂与该批女工又重新订立了劳动合同,但新订立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条件与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因此,该批女工有权在不改变新签订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前提下,要求厂方将工间操休息的内容加入合同中。返聘人员与单位形成何种劳动关系?人生困境付军在某家国营企业任职到60周岁时,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后,他认为自己身体还算可以,于是想接着工作,便到另一家私营企业应聘,在付军准备与该公司签订合同时.该企业负责人告知付军.因为他现已退休,因此不用再签劳动合同了。工作了没几天,一次付军早起去上班,在途中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事后,付军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说:付军属于退休返聘的人员,用工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不能进行工伤认定。那么,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能否建立劳动关系呢?

通常来说,劳动者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接受其劳动,双方就形成了劳动关系,无论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现实中形成的劳动关系只是社会经济关系,而具有法律效力,接受法律调整的劳动关系在《劳动法》中,却有着严格的界定——劳动关系仅指符合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因此,不是一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都能在形成的劳动关系便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第一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这条规定可知.只要男性劳动人员年满60周岁,就应该退休.这时退休不是他的权利,而是他的义务。因而,当男性劳动人员年满60周岁,符合法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且已经成功地退休,实际上表示他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再是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因此,就算想再回到工作岗位上也不能建立法律上有效的劳动关系了。

而根据相关规定,要申请工_伤认定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存在-具备工伤认定的实体要件,并属于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条明确地表示了工伤认定是在双方已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在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或以提供劳动为目的时受到的伤害,才有可能认定为工伤。

结合上述论述,本案中付军年满60周岁,已经达到我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办理了退休手续后从企业离职。虽然之后他又去私营企业应聘,并成功获得了工作,但因为其已经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了.因而不能与该私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在付军申请工伤认定时.从表面看他的确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但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还需要证明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而付军退休后已经失去了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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