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法律顾问 >> 招工用工

大学生伪造研究生学历应聘岗位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日期:2013-01-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84次 [字体: ] 背景色:        

小贾本科学国际贸易,专业实习做的是商务助理,到大学毕业后,小贾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一次招聘会上,小贾面试商务助理时,因自己学历太低,而没能被录用。小贾很受打击,决定伪造研究生文凭。之后小贾用她伪造的名牌学校硕士毕业生文凭,找到了一个底薪4000元的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可是伪造学历的事情最后还是暴露,在工作4个月后,公司发现了小贾文凭有问题,并去小贾递交的研究生文凭上所填的毕业学校作了核实.并拿到了学校开的证明。为此,公司要求与小贾解除劳动合同。小贾不同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

如今大学生比十几年前多了很多,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很大,但无论社会竞争多么激烈,都应该通过正当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文凭固然很重要.但是一个人的人品、诚信更加重要。特别是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进程中,诚实信用是基本的公民素质。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必然为法律所不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巾,诚实信用原则当然也有体现,其中就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规定,这在第十八条集中体现,“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对于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给向对方造成损失,还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小贾隐瞒自己的真实学历,用假的名牌大学硕士文凭为自己在公司谋取职位,该公司在被欺骗的情况下才与小贾订立了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合同为无效合同后应自始无效,公司付清小贾4个月的工资后即可与小贾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小贾如果因为其欺骗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给该公司造成了损失,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小贾本科学国际贸易,专业实习做的是商务助理,到大学毕业后,小贾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一次招聘会上,小贾面试商务助理时,因自己学历太低,而没能被录用。小贾很受打击,决定伪造研究生文凭。之后小贾用她伪造的名牌学校硕士毕业生文凭,找到了一个底薪4000元的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可是伪造学历的事情最后还是暴露,在工作4个月后,公司发现了小贾文凭有问题,并去小贾递交的研究生文凭上所填的毕业学校作了核实.并拿到了学校开的证明。为此,公司要求与小贾解除劳动合同。小贾不同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

如今大学生比十几年前多了很多,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很大,但无论社会竞争多么激烈,都应该通过正当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文凭固然很重要.但是一个人的人品、诚信更加重要。特别是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进程中,诚实信用是基本的公民素质。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必然为法律所不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巾,诚实信用原则当然也有体现,其中就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规定,这在第十八条集中体现,“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对于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给向对方造成损失,还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小贾隐瞒自己的真实学历,用假的名牌大学硕士文凭为自己在公司谋取职位,该公司在被欺骗的情况下才与小贾订立了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合同为无效合同后应自始无效,公司付清小贾4个月的工资后即可与小贾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小贾如果因为其欺骗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给该公司造成了损失,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