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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在招工时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权

日期:2013-01-16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劳动律师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贺某毕业后来到南方某企业求职,企业在招工时不但不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还将工人们的工资压得很低。该企业方面的代表在劳动者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时是这样对他们说的:“要签合同的话,就立刻走人,想来这工作的多得是。”工人们害怕被辞退,再也不敢提签合同的事。那么,对于用工单位在招工时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权?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最大意义在于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重要保障;同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也是用人单位合理有效地使用劳动力、遵守劳动生产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制定了用工的相关规范,能有效减少和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

因此,为了防止劳动纠纷产生,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利,在企业招工时,应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工厂在招工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还明确了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必须具备的事项和可以约定的事项。这样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更有利于实际操作,能够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很好地解决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还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与劳动者约定其他事项,如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事宜、保守商业秘密、福利待遇等。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工 人虽然在企业招工时没有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之后可以向企业行政方面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相关事宜的要求,也可以请企业工 会出面,代表劳动者与企业方面协商解决这些问题,如果以上皆不可行,还可以直接向当地政府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请求他们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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