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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是否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日期:2013-01-13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劳动律师 阅读:64次 [字体: ] 背景色: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临时工、农民工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是否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答: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后,随着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在所有企业的全面推行,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与农民工之间的身份界限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都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者。因此,只要符合条件的,都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对此,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法》颁布后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

第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第2条第6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时,如果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劳动法》适用范围来说,它适用于所有性质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所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与其他企业的职工一样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第二,关于临时工。在1997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1条规定:“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经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按照这一规定,临时用工和其他用工方式下的劳动者也同样没有待遇上的区别,故当其与正式用工一样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关于农民工。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轮换工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应当遵照《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因此,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可以看出,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条件,不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临时工还是农民工,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均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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