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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下员工应如何维权

日期:2013-01-13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劳动律师 阅读:56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是2000年由主管局党委集体讨论从企业调入机关任办公室主任,并由政工发调令函到公司,局领导承诺解决编制,近十年都未解决,最近领导以不能解决编制为由要解除劳动合同(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我应主张那些权益?

解答:单位依法无权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你说你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早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何况,你在单位工作10年以上,依法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不签的,你可找劳动调解仲裁机构调解、仲裁,每个城市都有。最后不行,再打官司。

即使打官司,也有调解的程序。至于双方确实和解不成,不能继续合作下去,你必须走人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是指最近1年工资的平均值,不是近10年平均值。除此,你还有权要求办理保险,例如意外伤害、劳保、工伤保险等。如果你是掌握了单位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人员,例如签订了保密合同的,单位还应向你补偿保密费用——封口费。还有,要为你转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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