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自杀的员工被认定为工伤。但我觉得这不应该是工伤范畴,因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四要素: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因工作的原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受的伤害,故不应该认定为工伤。不知这样理解是否准确?
解答:的确,员工自杀如不符合上述四要素,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所提到的案例中,员工之所以自杀,首先是由工作所引起,即在工作期间与同事发生矛盾,经领导协调也未能化解。且在自杀员工的遗书中也写明自杀原因是工作所引起。再者,虽然已过工作时间,但员工偏偏选中车间为自杀地点,并未回家或者在其他场所自杀。故而与工作联系更紧密一些。如果不是工作引起,员工遗书又说明是为感情而自杀,则应纯粹的自杀对待,不宜按工伤对待。如果发生证据矛盾时,则应作出对员工及其家属有利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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