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类企业都享有自主招用人员的权利,这在企业法以及其他有有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企业在行使这一权利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下几个方面是尤其应当注意的:
一是在招用人员过程中不能有歧视行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因此,企业在招用人员时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不能有就业歧视行为。在我国,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企业在录用职工时,除了那些国家明确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如矿山井下作业和其他一些禁忌劳动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作为理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是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是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以及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问题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依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各类企业在招用人员时都应当招用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福利企业则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安排一定比例的退役军人就业。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在招用人员时,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三是法律禁止企业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严格禁止使用童工。法律规定,企业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艺、体育和特殊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是不得招用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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