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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可以缺位吗?

日期:2025-04-0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 李建伟 商法李建伟

01

公司并非“不可一日无法代”

公司对外表意机制有三,除法定代表机制,尚有职务代理与民事代理,且从法定代表人的专属权限来看,公司的对外司法行为、行政行为、重大组织性行为等,均并非每天发生。在此意义上,用“国不可一日无君”来形容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多少有些夸张,也并未反映公司法人这一私主体对法定代表权的真实需求,公司并非“不可一日无法代”。前述公司运行的基本事实,为法定代表人的缺位提供了客观条件。

02

法定代表人的缺位不可避免

从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情况来看,其缺位实际上不可避免,这是公司治理的现实逻辑所决定的:

1.法定代表人可以随时辞任,其一旦辞任,公司未必能够当即选出继任者;如后产生,二者的时间间隙就是法定代表人的缺位期间;

2.即便公司系主动解任法定代表人,在解任时也未必能够当即酝酿出继任人选;如后产生,二者的时间间隙就是法定代表人的缺位期间;

3.如法定代表人突然死亡,或因触发消极任职资格限制而被停职,只要公司不能当即选出继任者,就会出现法定代表人的缺位期间;

4.在公司因股东内斗、控制权无序争夺等原因陷入僵局时,公司可能长期不能选出法定代表人,抑或法定代表人长期不能履职,此时同样会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缺位。

03

公司法容忍法定代表人缺位的最长期间

话说回来,虽然法定代表人的缺位现象不可避免,但这一状态显然不能长期维持,否则将严重影响公司运营。《公司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对于法定代表人的缺位问题,该规定是一个不完全规范,对其规范意义解读如下:

1.文义解释

一旦法定代表人主动辞任,公司应当在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继任者,这里有两层意思:其一,公司法容忍法定代表人缺位的最长期间为30日,公司法设置这一期间也印证了法定代表人可以缺位的观点;其二,此种情形下,公司有义务尽快结束法定代表人的缺位状态。

2.参照适用

上引第10条第3款未解决的问题是:如果法定代表人被公司主动解任,是否也适用该规定?这里首先需要理解,公司法未规定公司主动解任法代情形下的新法代确定时限,是因为此时一般来说没有必要:公司主动解任法定代表人时,一般已有继任者,新旧法定代表人可以“无缝衔接”。但问题在于,公司实践中,公司主动解任法定代表人却未能及时确定继任者的情形并非不会发生(例如原法代临时触发任职资格限制),此时公司应在什么时候确定新任法代?我们认为,此时可以参照适用第10条第3款的规定,由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解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悬而未决的实践难题

如果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公司未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又当如何?公司法第10条第3款没有了下文,也正因为没有配套制度强制公司尽快解决这一状态,实务中才会出现某些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空缺的局面,这势必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与治理,甚至会酿成公司僵局。有人建议,由于公司商事登记事项包括法定代表人,市监局作为主管机关应该有所作为,比如出函督促公司限期确定法定代表人,否则将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这一建议有一定道理,但实际上,问题的解决还与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涤除登记制度息息相关,本文暂不展开讨论。

04

结论

总的来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一定期间内缺位,不可避免,也无大碍。但基于公司治理效率与规范性的考虑,公司应尽力避免这一情事的发生,若法定代表人出现短暂空缺,公司更不能坐视不管,应尽早消除,以避免贻害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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