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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备的合同通常包括“合同首部”“正文部分”和“合同尾部”,其中尾部一般包括附件清单、合同各方的签字栏、声明、承诺等内容。合同尾部各方签章栏根据不同需要通常包括合同主体名称、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电子邮箱、银行账号等,当合同一方或多方是法人时,还会单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栏。由于协议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形成的法律文件,不存在统一的法定形式,故而诸多合同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栏,或虽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栏但在签订过程中无相应签字。那么,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是否影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法定代表人以外工作人员签字、加盖公章的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
公章是法人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加盖公章通常能够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和反映公司意志,然而公章管理属于商事自治范畴,其规范与否外界无法知晓,加盖公章虽然可凭借商事外观主义获得法律认可,但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人仅凭其持有公章的事实就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因而仅加盖公章的合同并不必然成立或生效,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关联法律事实,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基于防止当事人互相串通的考量通常会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作为合同真实性的重要参考。此外,法定代表人以外工作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不能据此认定具有表见代理的外观,仍需要考察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
一、合同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将减损其真实性
如前所述,持有并加盖公章只是反映持有公章主体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至于其是否依授权真正体现公司意志,仍需进一步审查。仅有盖章,无相关人员尤其是法定代表人签名,无法反映加盖公章系公司正常的审批流程形成,故加盖公章的行为并不能直接被确认为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进一步审查加盖公章是否反映公司意志。
在上诉人青岛和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汉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弘公司)、青岛嘉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诺公司)、青岛鲁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瑞公司)、青岛劳伦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伦斯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案号为(2022)最高法民终43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前案判决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合同变更协议》虽有劳伦斯公司、和硕公司盖章,但无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签字,协议真实性存疑。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嘉诺公司与劳伦斯公司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关系,嘉诺公司对案涉房产不具有合法租赁权,无权阻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并判决准许执行案涉房产,并无不当。
在再审申请人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立泰公司)、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太平洋公司)因与一审被告浙江太平洋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太平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申289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协议书》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但没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经办人签字,而《协议书》非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其是否依法发生效力,需要根据具体签订的经办人员是否具有公司的授权(具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授权)而定。尽管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人仅凭其持有公章的事实就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某人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不能据此认定具有表见代理的外观。合同效力原则上属于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当事人没有明确主张合同效力问题的,人民法院也可直接作出审查认定。
二、在认定合同效力首先依据合同附则中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是否完备,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促进交易原则予以调整
规范的合同通常在附则中约定成立或生效条件,如“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上述约定,原则上按照约定内容确定合同成立或生效。然而,合同对于签章事项的约定并非影响合同效力的唯一因素,仍需要参照诚实信用原则和促进交易原则确定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根据前述规定,签名、盖章与按指印处于并列地位,均系法定的签订合同的方式,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均可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当然可以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即合同生效。
实践中,形成了如下四条规则:(一)合同约定“本协议签字生效”,双方仅盖章而未签字的,合同生效;(二)合同约定“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仅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盖章的,合同生效;(三)合同约定“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仅签字或仅盖章的,合同生效;(四)合同约定“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的,应当视为约定“签字并盖章”,仅有签字或盖章合同不生效。由此可见,促进交易原则对合同成立或生效影响巨大。
三、对于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点指出,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对于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诉讼过程中证明力有重要影响,因而在合同起草、审查和签订过程中应格外重视。若合同相对方未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栏中签字,则需要予以提醒,若对方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执意不签,则要求对方提供用印审批流程。此外,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能够充分还原合同签订细节,同时便于对合同进行管理,如跟踪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在纠纷产生后找到联系人,预留授权代表信息也便于相关内部法律责任的确定,由此能增强授权代表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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