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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

日期:2023-05-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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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诉讼案件,属于民事案由中“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个案审理过程中,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不同(如公司员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管理人员、公司外不参与公司经营的人)、法院对于提起变更之诉的前置程序的司法观点不同等原因,各法院的裁判立场也不尽相同。

(一) 法定代表人身份变更之诉之肯定观点

1、普通员工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仅系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公司并未提供员工在任期届满后获得连任的相关证据,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业已丧失继续有效存续的基础;员工离职后进行了全面交接,因并非公司股东,其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公司应至相关部门涤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相关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沪01民终6027号 2019-10-08

2、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公司之间需要存在实质关联性,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如不存在实质关联性,则双方在法律关系上,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受托方有权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关系。公司应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相关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03民终1033号 2019-07-17

3、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虽是公司内部事务,但员工离职后,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员工司法救济途径。

相关案件: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2018)鄂0117民初35 2018-03-28

4、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不可能也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根本就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实际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获取过任何报酬,却要依法承担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显然有失公允。从法律关系上分析,构成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受托人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公司名义股东主张变更工商登记,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及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与法有据,实际管理人理应协助办理变更登记。

相关案件: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2018)冀1102民初1137号 2018-04-04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变更之诉之否定观点

1、如不能举证证明公司已经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作出了新的有效变更决议或决定,要求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将不予支持。

相关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京民申4051号 2019-10-08

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需要依据内部决策程序确定选任和更换,即使员工确已离职,仅有免除原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决议,但公司未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该决议事项事实上是不完整的,如片面认可其发生对外效力,将置公司于法定代表人空缺状态,不符合公司法及相关登记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

相关案件: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9)沪0107民初5710号 2019-08-27

3、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股东会作出重新委派执行董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的情况下,员工诉请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欠缺依据。

相关案件: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19民终7109号 2019-08-12

4、公司同意员工离职后,股东会应及时推选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如无证据表明公司已经推选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且法院不能强制其推选,因此变更登记的条件不具备。

相关案件: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01民终7122号 2019-06-26

5、原法定代表人提出已经不在公司任职,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故非经法定程序,主张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不予支持。

相关案件: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冀01民终6089号 2019-06-05

综合以上司法观点,目前北京各法院的裁判观点比较一致,倾向于认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务,应尊重公司自治原则,在公司内部未形成有效的决议或决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强制裁判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广东省除深圳市法院持肯定观点外,其他地区法院均与北京市法院观点一致。深圳市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公司之间需要存在实质关联性,即需要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如不存在实质关联性,则双方在法律关系上,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受托方有权依法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关系,公司应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上海、河北等其他省市也同时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

因此,关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诉讼,目前存在裁判观点不一,把握尺度不一致的混乱状态,急需最高院对该问题的统一裁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公司也应该注意规范内部治理,谨慎对待法定代表人的选聘、更换及罢免问题。作为法定代表人本人,更应对该身份的任职及卸任审慎决策,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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