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清算组织性质上系清算中法人的法人机关,清算中法人与解散事由出现前的公司在法律人格上系同一民事主体,故在涉及到解散的公司的有关民商事纠纷中,清算中法人仍应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清算组织仅仅作为清算中法人的法人机关由其具体负责人代表参加诉讼活动。
《司法解释2》第10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清算中法人仍应以公司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由清算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参加诉讼。未成立清算组织的,仍由原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当然,在未成立清算组织的情况下,诉讼中常常会陷入无人应诉的尴尬境地,对此《民事诉讼法》第84条和130条已经做了规定,即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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