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释义】 本条是对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
公司清算的目的和重要内容之一,是清理和了结公司的对外债务,因此清算组成立后应当通知公司的债权人尽快申报债权,以便顺利清偿债务。清算组成立后,对于住所明确的债权人,应当从成立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对于住所不明确的,应当在6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解散事项,催促债权人申报债权。
公司的债权人应当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当从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公司的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特别应当说明债权的产生日期、性质、数额和到期日期等事项,并提供如债券、借据或者其他债权凭证之类的证明材料。公司清算组应当对申报的债权逐项登记。债权人未被列入清算之列的,不能在清算组清理公司债务时主张其债权。但是,公司的财产在清偿全部已经申报的公司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尚未分配给公司股东时,未按时申报债权的公司债权人可以就未分配的剩余财产提出清偿请求。
在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没有结束之前,公司的债务还处于不明确之中,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此时对公司已经明确的债权人进行清偿,有可能会造成后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能得到清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般债权人处于同一清偿顺序,为维护公司债务清偿的公平性,在申报债权期限结束之前,清算组不得对公司的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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