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在公司的清算过程中,股东、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履行清算职责,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来欺骗债权人,损害其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由此可见,股东和清算人,在公司清算中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意图逃避公司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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