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刑事指导案例解读:公司犯罪了 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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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犯罪了 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吗?最高法刑事指导案例解读
我们都知道,公司也可以涉嫌犯罪,此时公司构成犯罪,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控制人员也要根据其行为,判断是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时需要注意,公司犯罪不能必然推导出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责任。这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是对单位犯罪的提纲挈领的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对单位犯罪的主体进行定义。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是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的基本指导原则,一般称之为双罚制,即单位和责任人员都要受到处罚,区别于仅处罚一个责任主体的单罚制。
该法条简洁明了地指出了单位犯罪的界定方法和惩罚原则,但第三十一条中与单位一同受到处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范围比较笼统。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直接把单位日常运营过程中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单位的主要控制人员,如法定代表人等视为法条中规定的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形。这实际上是不符合法理的。
准确界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取决于特定单位的真实状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境,不应盲目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单位一切活动的负责人。
单位犯罪在责任认定上的特殊性
单位犯罪在责任的划分方式上与自然人犯罪有显著的不同。单位犯罪的主要行为等依然由具体的自然人完成,但其动用的资源和借助的外力等往往源自单位而非个人,获得的利益也通常归于单位,而后可能会在单位内部进行分割或直接用于单位。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也正在于此——犯罪的决策和实施可能分别由不同人员执行,即行为人的所作所为不完全基于个人意志,而是出于某种集体的需求。
“直接负责人员”概念的作用
在单位犯罪中,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就是因为他们在决策和实施方面起到了明显大于其他涉事人员的决定性作用,所参与的管理和统筹活动直接导向犯罪发生与否和严重程度等结果。
他们作为自然人直接负责的行动可以被认定为单位的整体行动,他们的决定在这一犯罪中主宰了单位的意志,因此单位犯罪的后果也应当由他们承担刑事责任。即使处罚的主体仍然是单位,具体措施还是会落实在这些人身上。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给出意见大致如下: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
这些解释是相当审慎和实用的。不可排除“一般”情况下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对单位事务的较大的控制权,因此他们通常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也不排斥在某些事情可能交由其他人员负责或名义上与实际上负责人不一致的情形。
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解读
最高法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251号,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中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非常具有代表性。
被告单位相关人员在其他负责人授意下在生产和出售药品时不入账而偷逃税款,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辩称其在这一具体事项上并非直接责任人员,不存在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客观方面的控制和决定,因此不构成相应犯罪。
法院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确定该自然人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二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缺一不可。
基于不同单位的职权分工状况,法定代表人即使享有对单位的一定控制,也未必在单位犯罪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或使用其权力,此时不能一概而论。
具体到本案,经法庭质证确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犯罪中进行过决定、批准、授意、指挥、组织的具体行为,整体活动的授意来自单位的其他领导,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改判无罪。这也体现了我国司法中罪刑法定和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
总的来说,单位犯罪中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原单位中的工作等分配并无直接关系,还是应当结合案件的真实情况,分析自然人在犯罪中发挥的具体作用,再以此为依据确定刑罚。
所以,单位的管理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也是如此。如果在案件中单位日常的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不知情或并没有参与决策,他们就不应该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受到处罚。
另外公司主要是对外进行经济活动,不可避免的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公司需要对外承担责任时,首先要用公司自身的财产偿还债务,自身财产不够时,要审查股东是否足额出资,从而判断是否要求股东在其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公司股东,其不必然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此点非常重要,需要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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