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股权纠纷律师 >> 挂名股东

由他人垫资进行出资并形成股份代持关系的效力

日期:2022-11-0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由他人垫资进行出资并形成股份代持关系的效力

裁判要旨:由他人垫资进行出资并形成股份代持关系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案例索引:盛浩民、沈燕琴与吴培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07号民事裁定书)。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