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投资者不得不采用挂名出资的方式投资设立企业,为确保实际出资人利益不受侵害,有的学者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俊海教授认为可以采用以下措施来解决:
(一)选择值得实际出资人信赖的人作为挂名股东
这是从道德范畴来考虑问题,因为如果实际出资人所选择的挂名者很有操守,是君子而非小人,信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儒家信条,那么实际股东与挂名股东之间关于谁是真正股东的纠纷就不会产生。
(二)与挂名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关系
除从道德范畴来考虑问题外,还可更进一步从法律角度来考虑问题,即实际股东与所选择的挂名者之间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进行约定,明确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即“先小人,后君子”,万一真的出现纠纷,也很容易分清是非,顺利解决纠纷。
(三)实际出资人保留选择其他登记股东的权利,一旦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取消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还有,最有效的办法是,实际出资人保留选择其他登记股东的权利,一旦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取消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这样挂名股东也就不会轻易挑起事端,制造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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