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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现实实生活中,投资人因各种原因选择以股权代持的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和管理,股权代持是一种大家熟知的投资人直接持股的变通手段。股权代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投资者作出更合适的出资安排,是一种灵活而又隐蔽的持股方式,但股权代持却又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股权代持的典型问题与观点你知道吗?
问题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直接影响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特别是违反部门规章的代持协议是否无效?
要点解析:
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损害公共利益,被认定为无效。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承认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目前部分最高院的案例表明,法院对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存在变严的趋势,协议内容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直接否认其效力。如: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终529号“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
问题二: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效力如何认定?第三人善意或恶意的情况下结果又会有什么不同的认定?
要点解析:
认定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需区分第三人善意与否。第三人善意,实际出资人不能请求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其因股权被转让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请求名义股东赔偿。第三人恶意,股权转让行为效力待定,如果实际出资人事后追认,则股权转让行为有效;第三人与名义股东恶意串通,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即使已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名义股东的转让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如:(2018)最高法民再307号“陆超、廊坊艳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问题三:股权代持合意的认定
股权代持合意的认定需要审查哪些方面?仅有转账凭证和股东出资情况能否认定股权代持关系?
要点解析:
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本证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原则上认定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应该以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或明确的双方合意为基础;一些客观事实也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代持关系,但法院一般持审慎态度,需要客观事实形成完整的、排他性的证据链条,即主张代持法律关系的一方提供的证据要具有高度盖然性(排除借贷等关系的可能),实践中,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义务的实际履行等证据,是判断代持合意的关键性证据。如: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申3310号“李艳萍、屈少英与甘肃福明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林祥明借款合同纠纷案”
问题四:代持上市公司股份股权的效力认定
上市公司股份股权的效力如何认定?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和一般公司股权代持有什么区别?
要点解析:
公司上市发行中,代持协议因隐瞒公司真实股权结构,违背公共利益,应属无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根据上述规定等可以看出,公司上市发行人必须股权清晰,且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并公司上市需遵守如实披露的义务,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通俗而言,即上市公司股权不得隐名代持。另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关乎股票价格运行,关乎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障,禁止发行人的股份存在隐名代持情形,这属于证券市场中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时,若存在隐名代持的情况,将隐瞒公司作为发行人的真实股权结构,损害证券市场的公共利益。
问题五:实际出资人的显名问题
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与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是两个相互联系但又有很大不同的问题。有效的股权代持协议并不必然意味着实际出资人一定能够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那么,具备哪些条件,履行哪些程序后,实际出资人才能显名上位,成为公司的登记在册股东呢?
要点解析:
(1)有证据证明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时可以显名。如:(2016)最高法民申2998号,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朱永忠、兰州市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甘肃融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类似裁判,亦可参见(2014)民申字第1053号,林志群与林三、张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无证据证明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时不可显名。如:(2015)最高法民申字第2709号,吴增福与邵正益、安徽法姬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问题六:股权代持常见纠纷问题
股权代持纠纷是我国公司类案件常见纠纷,如:
(1)在认缴制背景下,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风险,让名义股东代持股份,当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实际出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名义股东不愿代持股权而请求消除其股东资格时,如何列诉讼请求?对此法院该如何裁判?
(3)实际出资人让名义股东继续受让股权,且实际出资人在该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名,那么,在因该笔股权转让款发生纠纷时,谁应该对该笔款项向转让人承担责任?
(4)公司法第20条、第63条规定的人格否认制度,能否适用于实际出资人,能否让实际出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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