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法律顾问 >> 增资扩股

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日期:2012-08-01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425次 [字体: ] 背景色:        

1.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特点。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的性质为民法上的合同之债、单一之债、金钱之债。从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公司债券具有以下特点:(1)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2)公司债券是公司以借贷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具有利率固定、风险较小、易于吸引投资者的优点。(3)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证券,其制作必须遵照公司法第155条的规定,记载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4)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享有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的权利;发行债券的公司作为向社会公众借债的债务人,负有按照约定期限向债券所有人还本付息的义务。公司债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可以自由流通转让、质押和继承。(5)公司债券持有人具有广泛性,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

2.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公司债与公司股份有共性,均为能够证明投资者权利的证券,均具有流通性,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主要表现为:(1)购买公司股份是单纯的投资行为,以获取投资利润,同时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购买公司债券是兼有投资与储蓄的性质,以资本保值和获取固定利息为目的,投资回报固定且风险较小。(2)公司股份持有人与公司本身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公司获利则股东获利,公司亏损则股东亏损,公司债券持有人与公司本身则属于利益上的对立者,无论公司赢利与否均需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约定的债券本金与利息,股东则不能请求公司返还出资,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剩余财产分割请求权与分派权。债权优先于股权得到实现。(3)购买公司股份的出资构成公司的股本,即实缴资本,公司的资本总额与公司的净资产成正比,公司债券的发行导致公司担负债的增加。净资产的减少。(4)公司债的认购限于金钱给付,公司股份的认购可以是除金钱之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如工业产权、场地使用权、设备、物料等。

3.公司债券的种类:

(1)根据是否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公司债券人的姓名为标准,可将公司债划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公司债券应当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我国目前已发行的公司债券,绝大多数是无记名公司债券。二者的性质并无差别,只是转让方式不同,无记名公司债转让时以交付债券凭证为要件,不需办理过户手续,持有债券即为债权人的证据。记名公司债以背书形式转让,但若未在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该转让行为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2)根据公司债券能否转换成股权为标准,可将公司债划分为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实际上是给债权人一种选择权,当债权清偿期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收回本金、取得固定利息,也可以选择要求以期享有的债权抵缴认股款而取得公司股份:从而成为公司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是否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享有选择权。

(3)根据公司发行债券时是否提供偿还本息的担保为标准,可将公司债划分为有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在有担保公司债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既为公司的债权人,又为公司财产的抵押权人,其债权优先于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而受偿。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