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缴纳的出资,既是企业设立和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企业设立登记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方式缴纳出资。在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是合伙人投入企业的资本的具体形式。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出资方式,主要有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这些出资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如涉及办理登记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此外,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进行出资,但是,作为出资的劳务,不能是单纯的体力,而应特指为一种专业技能,并且这种技能应是该合伙人所特有,且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如几个人合伙经营某OK厅,其中一人有音控方面的专门技术,该合伙人即能以其所专长的音控技能作为劳务出资。如果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许可这种出资方式。合伙人能以劳务出资也是合伙企业在出资方式上与其他企业的一个区别。
2.关于出资作价
合伙企业中,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对合伙人的出资可以作价,也可以要求作价。在一般情况下,对合伙人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或劳务作为出资的,应评估作价,这样有利于减少合伙人之间的纠纷,也有利于合伙企业财产价值的确定。上述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关于合伙人的出资责任
合伙人应该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数额缴付其出资,对于未能按照上述规定的,应对其他已缴付出资的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此而导致合伙企业不能成立或给其他合伙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此外,合伙人还应对其出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担保和品质担保。即作为出资的实物或权利,必须是任何第三人不能提出物的请求权或侵权之诉的,同时必须具备该出资的实物或权利应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如以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为例,该专利必须是出资的合伙人所特有或所享有的,对于合伙企业使用该专利权,没有人会对它提出专利侵权之诉的,即权利担保;同时该专利必须是受法律保护的(即没有超过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期限),合伙企业使用它能够创造出既定的经济效益的,即品质担保;如果出资人违反上述瑕疵担保义务,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其更换或补缴;因此而对合伙企业或合伙造成损失的,出资人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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