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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设立、组成以及表决方式等有关事项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36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券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释义】 本条是对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设立、组成以及表决方式等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这一规定明确了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首先,发行审核委员会设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内部,是法定必须设立的机构;其次,发行审核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也就是说这个委员会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内部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具体职能机构,所有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股票发行申请,都须要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核。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是从法律上确立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是对现行的股票发行体制的一个改进,有利于提高股票发行核准过程的透明度。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成员由两部分人员构成,一部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内部的专业人员,另一部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外的有关专家,这些专家主要包括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人员以及经济、法律、金融、财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这两部分人员是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基本组成人员,也是法定的组成人员。在法律中规定组成发行审核委员会必须聘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外的专家,主要是因为股票发行影响面广,涉及的问题多,需要由各有关方面的专家从不同方面进行审核,提出意见。这样有利于保证发行的股票的质量。

发行审核委员会应当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此处审核意见是指发行审核委员会作为一个法定机构所作出的是否同意股票发行的决议,是发行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工作的结果,也是该委员会对某支股票发行申请审核的最终程序,而不是委员会某位成员的个人意见。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个审核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也就是说它是由民主决策产生的,这一规定可以说是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订,报国务院批准。这样可以使这个机构的设立和运行有规可循,减少工作的随意性,提高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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