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项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计委批准后,应在境内成立项目公司,负责与融资有关的活动。项目公司以项目融资方式筹措的外汇资金,应及时调入境内,按照国家计委批准的内容用于进口技术设备、材料及支付其他费用,其余部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保留或结汇。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存放境外。
项目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境内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人民币或外汇还本付息专用账户。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项目公司不得为其境内收入设立境外账户。
项目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及有关协议,将用于支付还本付息的项目收入存入专项账户。偿还对外债务本金不足部分外汇,项目公司可凭国家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有关文件,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存入专项账户。
项目融资协议正式签署后,项目公司应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并于每年3月月底以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收入状况和债务偿还等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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