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项目融资方式筹措国外资金的建设项目,主要投资者应具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履约能力,外方投资者还应具有较强的国际融资能力和进行项目融资的业绩。
2.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等有关合同中,参与方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履约能力,依靠自身经济和技术能力依法履行合同,并根据项目风险性质和各方控制能力,合理分担项目的商业风险及其他风险。项目的主要投资者不应成为可能产生重大项目风险和利益冲突的合同参与方。
3.境内机构为项目的建设、经营等合同的履行出具的支持文件,不得改变项目融资的性质。国内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境内其他机构对外提供履约担保,须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4.项目的国外债权人,在债务受偿、资产和权益的抵押方面,应与国内债权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5.项目产品或服务价格的确定应符合我国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有助于形成稳定的预期收入,合理反映物价上涨和汇率变动影响,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的承受能力,并得到有关价格管理部门的批准。项目境内收费不得以外币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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