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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其保存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8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释义】 本条是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其保存的规定。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是记明股东大会对决议事项做出决定的书面文件。股东大会在举行会议时,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安排人员,记录会议的举行情况,包括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持有的表决权数、会议的主要内容等。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应当对所决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数及其持股情况,表示同意、弃权、反对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情况、决议结果等做成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由会议的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股东大会会议的主持人主导会议的程序,掌握会议的整个情况,对会议记录起着重要的见证作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及注意义务,股东大会通常由董事会召集,并安排会议审议事项,组织会议议程,保证会议有序进行,还要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甚至接受其质询。因此,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对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同时也对股东大会的召开及决议起着重要的见证作用。要求出席会议的董事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就是为了便于判断董事是否履行了其对公司的忠实及注意义务,日后因股东大会决议产生争议,也容易找到证据。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反映了会议过程和会议结果,其做成后,应当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以备股东及相关人员查阅,了解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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