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朋友古画却遭窃,我应该担责吗?
作者:马立科
问:2006年,朋友出国,托付我帮他保管一幅古画。我当着他的面把古画锁在保险柜里,并把钥匙一并交给了他。但后来,我家里失窃,保险柜被撬开,致使古画丢失。后经报案侦查,找回了古画,但因几经流转,已残破不堪。朋友回来见古画已面目全非,便向我索赔损失,请问我应该赔偿吗?
答:依你上述情况,首先,你和你的朋友之间已经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但你的朋友在托付你保管古画之时,并未和你约定保管的报酬,依《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因此,可认定为这是一个无偿的保管合同。
第二,根据你所述古画失窃一事,不能构成重大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此案,你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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