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是指出于特定目的,公司通过一定途径将已发行在外的股份重新购回的行为。对股份回购功能的正确认识,决定了股份回购立法的价值取向。股份回购会对公司利害关系人、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证券市场产生较大影响。
在企业采用公司制的条件下,公司资本不仅仅是公司成为独立法人的财产条件,也是公司进行日常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更是公司债权人债务的担保,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我国在资本形成制度上实行法定资本制,遵循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禁止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就是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资本维持原则又叫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的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维持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公司回购自己公司的股份相当于股份未能发行,从而导致资本的虚假,无疑是将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违背了公平原则。再加上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途径而退出公司,因此,我国的原公司法是严格禁止股东退股和公司回购自己公司的股票的。
原公司法这样的规定虽然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会出现另外的不公平现象。一方面,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推出公司在理论上可行,现实中则可能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较强的“人合性”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并不存在一个高度流通的股权交易市场等原因,使股权转让实际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在公司发生重大变故,直接关系到股东切身利益时,由于大股东的意志通过“资本多数决原则”上升为公司的意志,在股东会的表决过程中投反对票的小股东的意志,会被淹没与大股东的意志之中。特别是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操纵股东会时,将会严重损害异议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新公司法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态度,对异议股东进行救济,确立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允许其在获得补偿的基础上,由公司回购其股权,从而推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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