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遵守程序的规定。
新股发行,包括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募发行和向特定对象私募发行两种方式。公开发行的判断标准,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向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发行新股,没有规定限制性条件;但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新股的,由于涉及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应当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健全而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赢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准备以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新股时,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有关文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进行新股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新股时,为了便于广大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对新股发行的有关情况以及公司情况的了解,使其能够慎重做出投资决策,公司应当将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因此,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说明新股的发行数量、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新股的发行期限等情况;公司还要公告财务会计报告,以便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情况。此外,公司还要制作认股书,供认股人填写。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按照本法《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时,还要按照本法《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新股发行所募集的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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