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确定新股作价方案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应当确定其股票价格。根据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我国不允许股票的折价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应当等于或者高于股票的票面金额。除了这一限制以外,法律对公司新股发行价格未规定限制条件,而是由公司自主决定。按照本条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来确定其作价方案。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在确定新股作价方案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如公司的投资计划、公司的赢利状况、公司的发展前景等;通过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新股的,同时还要考虑股票市场的状况,如股票一级市场的供求情况以及二级市场的整体股价水平、股票市场的走势、股票的市盈率、同类股票的价格水平以及同期银行利率水平等因素。总而言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所确定的作价方案,应当是适当的,要保证新股的发行价格能够为投资者所接受,能够吸引到足够的投资者,筹集到公司所需要的资金。
按照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司新股的作价方案拟订后,要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以决议的形式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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