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遗留追偿权债权可由原公司股东继受
——公司超额履行其应承担的连带赔偿义务后注销,原公司股东均有继受该遗留债权权利,可作为权利人行使追偿权。
案情简介:2008年,实业公司将旅馆承包给段某经营期间,因住客朱某酒后坠楼身亡。2010年,生效判决认定实业公司与段某连带赔偿朱某近亲属12万余元。2011年,实业公司股东罗某、夏某交纳全部执行款后,实业公司注销。2012年,罗某、夏某起诉,向段某追偿前述款项。
法院认为:①实业公司遗留债务因罗某、夏某赔偿行为已归于消灭,可视为原实业公司已全面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连带赔偿义务,依《侵权责任法》第14条关于“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规定,原实业公司依法具有向段某追偿的权利。实业公司虽已注销,但该追偿权不因此而当然消灭,而应由投资该公司的股东共同继受。②旅馆作为住宿服务提供者,对朱某等人负有合理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旅馆在走廊防护栏不符合国家规范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是导致朱某坠楼原因之一,故对于朱某死亡损害后果,旅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作为旅馆直接受益人和实际管理人,段某应尽到更为主要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而其对已酗酒顾客未及时进行安全提示、对顾客危险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朱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段某应将承担赔偿责任的80%即10万余元支付给罗某、夏某。
实务要点:公司超额履行其应承担的连带赔偿义务后注销,原公司股东均有继受该遗留债权的权利,可作为权利人行使追偿权。
案例索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院(2012)兵八民一终字第294号“罗某与段某等追偿权纠纷案”,见《罗贤英、行夏艳诉段克芬追偿权纠纷案(追偿权)》(董春芬),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民: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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