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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股东出资纠纷

违反出资义务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性质

日期:2020-04-07 来源:- 作者:- 阅读:209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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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因出资瑕疵而违反出资义务,就其承担的责任而言,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之分,我国公司法偏重对股东行政责任的规定,对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却显薄弱。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固然重要,然而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体是交易当事人,甚至社会经济活动的方向也由其主导,所以对出资瑕疵股东民事责任的分配对其他股东、公司及债权人的保护更有现实意义。民事责任,一般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大类。在追究出资瑕疵股东的民事责任时,是按违约责任还是按侵权责任,理论界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从时间上认定,认为“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在公司成立之前,属于合同法上的违法行为,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就其自身遭受的损失向未缴纳出资的股东请求赔偿。在公司成立之后,则属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公司将有权向该股东及其他发起人要求履行出资义务或填补出资,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观点未明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依据,略显不足。

另一种观点从责任对象角度认定违反义务股东承担责任的性质。一是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且带有法定责任的性质;一是对公司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所谓违约是指对公司章程的违反;所谓侵权是指对公司法人财产权完整性的损害。但这种责任的认定方法未明确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责任的性质,稍显缺憾。

还有观点认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形式有三种:违约责任、填补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观点混淆了责任类型和责任承担方式的位阶,不足与论;更有将出资瑕疵股东的责任简单地完全归为违约责任的观点,这种观点忽视了公司设立中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和法律行为,太过武断。

笔者认为,出资瑕疵股东的民事责任性质既不是单一的违约责任,也不是简单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而应该综合时间、对象和依据等诸因素全面考虑,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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