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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股东出资纠纷

关于公司发行新股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72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发行新股的规定。

新股发行,是指在公司成立以后再次发行股份的行为。公司在成立以后,是否需要发行新股,什么时候发行新股,发行新股的数量是多少,应由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以及市场状况等确定。股份的发行包括向社会公开募集而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募集的不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对于向特定对象私募进行的新股发行,公司法只要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但是,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行新股,应当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由股东大会对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根据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司是否发行新股属于公司是否增加注册资本的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需要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新股发行事项包括:(1)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即本次发行的新股是什么类型的股份,是普通股还是特别股,如果是特别股,属于什么类型的特别股。此次新股发行的数额是多少。(2)新股的发行价格。此次新股发行,是平价发行还是溢价发行,具体的发行价格是多少。(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对于采用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新股的,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发行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因此,股东大会必须对新股发行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本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时享有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的权利;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股东数量较多,特别是存在无记名股票股东,笼统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实践中不好操作,因此本法未规定这一权利。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股份有限公司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增加公司资本的情况,因此本条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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