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票交付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一种代表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可以自由转让。因此,股票应当具有确定性,即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应当是确定的、无瑕疵的,这样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后,才能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因为,如果允许公司在登记成立前就向股东交付股票,同时该股票在市场上进行了流通,一旦设立中的公司因为种种原因最后没有成立,该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不存在,所有围绕该股票已经发生的交易都会受到影响,这种情况的发生将会严重影响市场的交易秩序。其他国家公司法对这一问题,也都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如日本商法典规定,股票非于公司成立后或者新股股款缴纳期日后,不得发行。
在公司成立以后,应当立即向股东交付股票,不得迟延。特别是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由于该股票是股东行使其权利的惟一依据,如果公司迟延交付股票,将可能损害股东的权利。因此,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应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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