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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内容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47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 本条是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内容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和行动基本规则的文件。根据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1)公司名称和住所,即公司用来代表自己以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文字符号以及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公司经营范围,即公司可以从事哪些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方式,即公司是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还是以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即公司的资本总共有多少股、每一股所代表的金额为多少、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财产总额。(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即自然人发起人的姓名、法人发起人的名称、各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数额。(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即董事会成员的具体数额和人员、董事会所享有的职权、每一届董事任职时间,以及董事会召集、举行会议、做出决议所应遵守的准则。本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并对董事会的职权等做了规定。公司章程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对这些事项做出具体规定。(7)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人员。根据本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或者经理担任。公司章程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本公司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即监事会成员的具体数额和人员、监事会所享有的职权、每一届监事任职时间以及监事会召集、举行会议、做出决议所应遵守的准则;根据本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并对监事会的职权等做了规定。公司章程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对这些事项做出具体规定。(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即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或者按其他办法进行分配。(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即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以及公司在解散后如何进行清算。(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即公司具体通过何种方式进行通知和公告。(12)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即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认为除上述内容外,还需要在章程中规定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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