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及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出资的规定。
对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做出规定。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无论是发起人还是公众投资者,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其认购的股份数额。多数意见认为,要求公司在设立之初就必须一次足额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可能会造成资金闲置,应当允许股东按章程约定分期缴纳出资。修改后的公司法,对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做了分期缴纳出资的规定,主要考虑是:(1)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不向社会公众募集,允许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有利于公司的设立;(2)本法规定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公司向发起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名称。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此,即使1年后发起人转让其股份,如果其未缴纳完出资,其受让人持有标明发起人字样的股票,即应承担相应的发起人的义务,不会对公司出资造成影响。况且,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没有社会公众股东,按照证券法关于股份上市条件的规定,其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发起人转让其股份,只能是场外的协议转让,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不可能受让其股份。本条对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因为公司经营需要一定的资本做基础,否则公司无法运转。第二,除首次出资额外,发起人其余部分出资,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即分期缴纳出资的期限限于2年。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第三,在发起人缴足出资前,公司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这里规定的募集股份,是指公司成立后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要求必须在发起人缴足出资后才能向他人募集股份,其目的是保护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做出规定。(1)本条区分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对公司注册资本做了不同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这二者之间的区别是,前者的注册资本是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必是实收的股本总额;而后者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收的股本总额。因为本条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分期缴纳其出资,而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及其他股东,本法不允许分期缴纳其出资,必须是一次足额缴纳。不允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原因是: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只需要按照本法规定认购一定的股份数额,即可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通过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可以筹资设立公司,允许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的意义不大。同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有可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很难保证出资到位,也不利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2)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做了规定。公司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必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能够承担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财产义务,这既是民商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的反映,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仅是公司赖以经营的物质条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担保,所以,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做出规定,对于保证公司经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稳定是有必要的。同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本集中的高级企业形式,也应当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以保持一定的规模,为此,本条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做了规定。同时,本条规定,对于一些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从其具体情况出发,如果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本法规定的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本次修改公司法,将原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1000万元修改为500万元,主要是为了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方便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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