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释义】 本条是对发起人义务的规定。
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赖于发起人筹办设立公司的有关事务,否则,股份有限公司就不能成立。为此,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公司筹办事务主要包括制订公司章程,办理公开募集股份的核准手续及办理具体募集事宜,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等。
发起人之间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这一规定是此次修改公司法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通过发起人之间签订协议,明确各自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比如发起人各自认购的股份数、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不按约定出资的违约责任、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分工、公司设立失败时责任的分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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