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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的人数及其资格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18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释义】 本条是对发起人的人数及其资格的规定。

本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有最低人数的规定。本条既规定了发起人的最低人数,又规定了发起人的最高人数限制。规定后者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防止一些人通过设立公司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

本条规定了发起人的人数,但并未限制发起人必须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所以,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有资格作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当然,作为自然人的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发起人。同时,发起人中必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以便于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能够具体办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种手续,也便于有关部门对发起人进行管理,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来损害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于自然人而言,住所是指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对于法人而言,住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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