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释义】 本条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即公司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与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相比,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比较简便。根据本法规定,发起设立公司的程序主要包括: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并缴纳出资,其所认股款必须符合本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的规定。发起人可以~次足额缴纳出资,也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但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起人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建立公司组织机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即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其设立时不仅自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还有发起人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认购公司的股份。具体来说,其他投资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广大的社会公众,即发起人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二是发起人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即发起人不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比如特定的机构投资者等。设立规模较大的股份有限公司,仅凭发起人的财力往往是很难实现的。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能够从社会上聚集到大量资金。根据本法规定,募集设立公司的程序主要包括: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先行认购公司股份,并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如果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份,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发行核准;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募集股份;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聘请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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