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确定准予扣除中的捐赠支出?
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中,集中缴库的企业由总行(总公司)汇总计算。
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为了支持文化、艺术等事业发展,在2000年底以前,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其具体计算程序如下:
第一步: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调整所得额=会计利润±按税法规定调整项目金额+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第二步: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金融、保险企业为1.5%),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其计算公式为: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标准=调整所得额×3%(或1.5%)
第三步:将调整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低于扣除标准的,应当据实扣除。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所得额-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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