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对外组建新公司,可以免征契税吗?
问:我公司是一国有企业,现欲以厂方出资,与别的公司合资组建新公司,听说契税可以有优惠,请问是这样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受捐固定资产不能折旧?
问:我公司将2003年12月份接受捐赠的原值为78万元的设备一套,并入企业现有固定资产中一并计提折旧,并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稽查人员在汇算清缴时进行了纳税调整,将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额7.41万元,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责令我公司限期补缴企业所得税24453元。我们认为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应视同购入资产,通过生产使用后,存在着固定资产价值转移,构成了产品的生产成本,应该可以列支。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24条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2条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该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接受该项固定资产捐赠行为发生在2003年1月1日以前,且取得捐赠收益时,未支付所得税,也未发生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支出。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就不存在成本的扣除,不得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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