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增值以什么为依据缴纳房产税?
问:2003年,我公司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了价值评估。经评估,房屋增值60万元。我公司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了房屋的账面价值,但申报房产税时,仍按评估前的账面原值作为计税依据。但税务机关认为应当根据增值后的帐面价值计算房产税,税务机关的意见对吗?
答:《房产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据此,你公司对其房屋进行了评估,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增加了房屋的入账价值,这时的账面原值就是经评估后的原值。因此,你公司应按评估后的账面原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即房屋评估增值的部分也要缴纳房产税。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